亦作“駈户”。即驱口。
《元典章·户部三·籍册》:“壬子年另籍 蒙古 牌甲駈户,自抄数已后每年争告。” 清 何焯 《义门读书记·三国志·吴志》:“则直以平民赏将家为僮僕,较之后世所谓驱户,其虐又有甚焉。”参见“ 驱口 ”。
驱户即驱口。
●《元典章·户部三·籍册》:“壬子年另籍蒙古牌甲驱户,自抄数已后每年争告。”
●清何焯《义门读书记·三国志·吴志》:“则直以平民赏将家为僮仆,较之后世所谓驱户,其虐又有甚焉。”
参见“驱口”。
宋元时代金军、蒙古军在战争中俘掳的汉族人户。大都为贵族占有,被迫从事农业劳动或其他劳役,除对主人贡纳外,又须向国家缴税当差,地位类似农奴;少数成为贵族家庭奴隶。此种人口称驱(或作“躯”)口,简称驱。照元代法律,驱口地位和良人(自由民)完全不同,通常不得与良人通婚。陶宗仪《辍耕录》卷十七:“今蒙古、色目人之臧获,男曰奴,女曰婢,总曰驱口。??刑律:私宰牛马杖一百;殴死驱口,比常人减死一等,杖一百七。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。”又元代被掳为军队服役的男丁称驱丁。《元史·兵志一》:“应系逃军未获者,令其次亲丁代役。身死军人,亦令亲丁代补;无亲丁,则以少壮驱丁代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