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灶户。
《清会典·户部三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:“凡民之著於籍,其别有四:一曰民籍,二曰军籍,三曰商籍,四曰灶籍。”原注:“灶户即为灶籍。”参见“ 灶户 ”。
灶籍即灶户。●《清会典·户部三·尚书侍郎职掌五》:“凡民之着于籍,其别有四:一曰民籍,二曰军籍,三曰商籍,四曰灶籍。”原注:“灶户即为灶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