犹接济。
宋 吴处厚 《青箱杂记》卷一:“﹝公﹞家法尤严,凡子孙在京守官者,俸钱皆不得私用,与 饶阳 庄课併输宅库,月均给之,故孤遗房分皆获沾济。”
沾济犹接济。●宋吴处厚《青箱杂记》卷一:“﹝公﹞家法尤严,凡子孙在京守官者,俸钱皆不得私用,与饶阳庄课并输宅库,月均给之,故孤遗房分皆获沾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