措置,处理。
宋 曾巩 《救灾议》:“至於给授之际,有淹速,有均否,有真伪,有会集之扰,有辨察之烦,厝置一差,皆足致弊。”
厝置措置,处理。●宋曾巩《救灾议》:“至于给授之际,有淹速,有均否,有真伪,有会集之扰,有辨察之烦,厝置一差,皆足致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