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从事冶炼铸造的刑徒。
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反叛、淫、盗三犯补冶士。”《南史·宋明帝纪》:“五人以下止相逼夺者,亦依黥作‘劫’字,断去两脚筋,徙付远州。若遇赦,原断徒犹黥面,依旧补冶士。”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遇赦降死者,黵面为‘劫’字,髠钳,补冶锁士终身。其下又讁运配材官冶士、尚方锁士,皆以轻重差其年数。”
冶士古代从事冶炼铸造的刑徒。
●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反叛、淫、盗三犯补冶士。”
●《南史·宋明帝纪》:“五人以下止相逼夺者,亦依黥作‘劫’字,断去两脚筋,徙付远州。若遇赦,原断徒犹黥面,依旧补冶士。”
●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遇赦降死者,黵面为‘劫’字,髡钳,补冶锁士终身。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、尚方锁士,皆以轻重差其年数。”
补冶士六朝刑罚之一。罚作矿山冶炼铸造的刑徒。
●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,实由政刑烦苛,民不堪命,可除此条。”亦省作“补冶”。
●《宋书·孔靖传》:“律文,子贼杀伤殴父母,枭首;骂詈,弃市;谋杀夫之父母,亦弃市。值赦,免刑补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