犹舶物。
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:“ 元 自 世祖 定 江 南,凡隣海诸郡国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,其货以十分取一,粗者十五分取一,以市舶官主之。”
舶货犹舶物。●《元史·食货志二》:“元自世祖定江南,凡邻海诸郡国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,其货以十分取一,粗者十五分取一,以市舶官主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