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具有本市常住户籍,年学件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;
(2)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,年昆件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;
(3)依据《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(修订)》,达条上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中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;
(4)按照相关政策规定,经件学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其他适龄儿童。
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。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,父上山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,并山学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。
2.初中入学对象
(1)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(六年制);
(2)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;
(3)依据《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(修订)》,达山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的小学毕业生;
(4)按照相关政策规定,经昆学批准同意在昆山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;
(5)年满16周岁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,原山山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