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证明婴儿的国籍(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),以明用及记载婴儿出生时的身体健康状况。
2、记载、证明婴儿的血缘(母系)和血统(父系)关系。
3、是新生儿日后获得上学以及其他保健、服务的基本证明。
4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,以证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。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工作,委有有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。
5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》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