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交易中之所以有除息的规定,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开性。因为股票发行企业在发放股息或红利时,需要进行许多准备工作,如需完成各种计算工作,核对股东名册,召开股东大会等。为了使上述工作准确顺利地进行,发行公司都要公布一个停止过户期,该期内停止办理任何过户手续。
由此产生这样一个问题。一方面,在停止过户期间买进该种股票的持有者,因无法过户而不能取得股息、红利。另一方面,登记于股东名册的原股东却仍然可以取得股息红利。为了避免这种股票交易上的不公平性,通常在股票买卖成交时,都在出让价格中扣除股息作为成交价格,以保证股市交易的公平与合理性。
此外,各国对发行公司公布停止过户期也有一定的规定。例如,我国的《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》第38条规定:记名股票应在公布的股息、红利发放日前10天停止办理过户手续,未在规定期限办妥过户手续的,股息、红利仍发给原证券记名人。